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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课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5-10 作者: 点击: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课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课题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申请者认真阅读《2016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学研究基地课题指南》(附件1),了解课题选题方向、成果要求,做好课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课题设置

   (一)《课题指南》中第1~35个研究基地课题分别列2~4个选题。基地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由申请人自行确定类别申报。

(二)今年基地课题计划立项数较往年减少,实际立项数根据申报总数、各基地申报数、课题设计论证质量,并参考往年基地课题结项率、优良率等确定,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每个基地立项课题原则上不超过2项,可少立或不立,不搞简单平衡、不搞一刀切。

二、课题申报  

   (一)申请人原则上按照发布的《课题指南》申报课题。未列入《课题指南》但符合基地研究方向和研究范围的,申请人可对应相关基地课题,以自选课题申报。自选课题评审从严,以质量为主要立项依据。

  (二)基地课题实行开放式申报,基地和基地以外研究人员均可申报。支持基地以外研究人员竞争申报、支持基地研究人员与基地以外研究人员联合申报、支持专业研究人员与实际工作者合作申报。

  (三)基地课题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申报基地重点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申报基地一般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仅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四)每位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课题申报。在同等条件下,基地研究人员申报课题立项优先。在研的省社科规划各类课题负责人;2013~2016年省社科规划课题被终止研究或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不得以已获立项的省级以上各类项目申报基地项目,否则视为违规申报,获得立项的作撤项处理,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各类项目。

(五)本年度基地课题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数字化平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kyglpt.ynpopss.gov.cn),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项目设计论证活页,经科技处网上审核通过后,再打印成纸质申请书和项目设计论证活页。今年项目申报采用网上活页评审,申请人务必确保提交的《申请书》和《活页》纸质版与上传系统的电子版信息一致。

三、完成时限

本年度批准立项的基地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集或专著。研究报告、论文集完成时限为1年,专著为1~2年。应用类课题完成研究申请结项时,除提交最终成果外,还须提交不少于1份的决策咨询报告(3000字以内),作为完成研究任务的一项要求进行验收。鼓励课题研究期间形成多样化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要恪守科研诚信,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研究并结题。无正当理由逾期的,课题作终止研究处理,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各类项目。

四、经费资助

(一)基地课题经费的资助标准、拨付方式和管理使用依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附件3)《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附件4)执行。课题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对资助经费规范开支、合理使用,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二)基地课题资助标准为重点课题每项6万元、一般课题每项4万元。根据今年基地课题申报的具体情况,对各基地获得立项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的资助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实际资助标准以立项通知为准。

   五、其他要求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无知识产权争议。对本年度申报基地课题拟立项项目,将在云南省社科规划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正式立项通知。

   六、申报时间和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时间

请申报人于2016年5月30日早11:00前在线提交申请书和项目设计论证活页,经科技处在线审核通过后,请科研秘书于2016年6月3日早11:00前提交纸质材料至科技处。电子版发至865250003@QQ.com

(二)报送材料要求

报送的纸质材料包括:

1、申请书、项目设计论证活页一式7份(1份原件和6份复印件、原件请在申请书封面用铅笔注明,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

2、申报清单(附件2)纸质版与电子版一份。

 

联系人:陈思琪     联系电话:3694760(8760)

 

 

 红河学院科技处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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