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学术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交流 > 正文

    红院科发〔2016〕18号关于申报2016年学术讲座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3-07 作者: 点击:

     

    关于申报2016年学术讲座计划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加快信息流通,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文化氛围。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关于印发<红河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红院行发〔201356号),按照管理办法做好2016年学术讲座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一)校级学术讲座(红河论坛)

    以聘请校外人员为主,主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校内专家学者、教授主讲。话题主要围绕当前国内外热点话题、红河学院发展。校内人员主讲的讲座,各单位认为确实有必要面向全校开展,也可以申请校级学术讲座。

    (二)院级学术讲座

    以本校教师为主,也可邀请校外人员主讲。话题主要围绕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反映学科研究前沿;结合学生关心的问题,拓展学生视野和专业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学术讲座/报告指标分配原则

    1、学科领衔人和方向带头人、在聘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讲座/报告。

    2、在聘副教授每两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讲座/报告。

    3、承担国家级、省级各类科研课题的负责人,须就所承担课题的研究内容在课题进展过程中作1次学术讲座/报告。

    4、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教师,在会议结束后须相应地举办1次学术讲座/报告。

    5、进修访学3个月以上教师,应在访学结束后的半年内举办1次学术讲座/报告。

    6、讲师及其以下职称教师,根据自愿原则,举办学术讲座/报告。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单位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申报本年度的学术讲座计划。学术讲座将严格按照各学院申报计划执行。

    2校内专家学术讲座计划表318日前上交。

    3外请专家学术讲座计划表325日前上交。

    4、学术讲座计划表需提交纸制材料1份(加盖部门章),电子版发至:185307284@qq.com

    联系人:吴艳      联系电话:36947608760

    附表12016年红河学院外请专家学术讲座计划表

    附表22016红河学院校内专家学术讲座计划表

     

     

                                红河学院科技处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

     

     

     

     

     

    • 附件【附件.doc】已下载

    版权所有©红河学院科学技术处

    联系地址:云南省蒙自市红河学院明德楼219室

    联系电话:0873-3694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