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与本项目不相关的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资料打印费、桌签打印费、海报打印费、书籍购置费、出版费或者论文版面费、测试加工费等;
(二)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学生奖学金、学生培养或者论文答辩、论文评审费、联合培养费等费用;
(三)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打印纸、硒鼓、路由器、优盘、移动硬盘、个人计算机及配件、桶装水、洗手液、抽纸等通用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显卡、移动与云存储设备、主板、打印机等)、办公软件费用(会员费等),以及日常办公用的桌椅板凳、文件柜、空调、实验室装修、通用设备维修、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通讯费、网络费、邮寄费、房屋租赁费等支撑条件费用;
(四)不得超范围发放劳务费或者专家咨询费,包括:
1.不得向参与本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之外的项目组人员支付劳务费;
2.不得向参与本项目研究且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发放劳务费用;
3.不得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向与本项目(课题)无关的人员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超标准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行为套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5.不得以任何形式回收劳务费。
(五)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知识产权维护阶段的费用;
(六)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或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转包科研任务,以隐瞒利益冲突或者关联交易,以虚构或者增加测试化验加工项目、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标准,以预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等方式,变相转移、套取资金;
(七)不得以虚列购置设备、材料、租车、会议、差旅、交通、印刷等业务,虚列绩效奖励等方式,变相转移、套取资金;
(八)不得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不得列支礼品费、旅游费等费用;
(九)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个人电话费、餐费、公交卡充值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及无法说明和项目相关的交通费等费用;
(十)不得列支论文润色、编辑、翻译或者修改等费用;
(十一)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原依托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二)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合作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三)不得存在结余经费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四)不得将其他项目的支出调账到本项目;
(十五)不得存在3年及以上借款未及时核销的情况。